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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大学藏医学院 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青海大学藏医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7院党总支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青海大学藏医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2021年4月9




附件:

青海大学藏医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全院教师的科技创新意识和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加速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别是重点培养一批优秀青年科研骨干,使他们尽快成长为学院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和骨干力量,并为申报国家、省级、校级科研项目准备条件,提高我院科研工作的总体水平,学院特设立青年科研基金。

第二条 青年科研基金主要资助青年教师开展探索性、前沿性、交叉性的基础理论与应用对策研究。

第三条 青年科研基金由学院每年从部门经费中拨出 2 万元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自然科学类与社科类基金课题,单独分别运行。

自然科学课题2-3项,资助经费 0.5 万元/项。

社会科学课题1-2项,资助经费 0.3 万元/项。

第五条 学院在藏医药研究中心下设青海大学藏医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实施与管理和学院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科研秘书负责推进。

第二章 基金课题的申请

第六条 当年5月份为课题申报受理时间。

第七条 未满40周岁、未主持过校级(含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均可申请青年基金,每人申报的青年项目不超过1项。

第八条 申请课题的研究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学校重点学科领域科研需求,解决和攻克重点发展领域或产业的难点及热点问题,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应用前景。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能促进学科间交叉渗透的课题,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联合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

第十条 课题研究期限为 2 年,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研究期限。

第十一条 对具有发展前景、确需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可滚动支持。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应坚持“科研育人、科教融合、以本为本”的原则,课题组成员至少包含 2 名本科生。

第十三条 凡《青海大学藏医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申请人,应按照课题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书,由学院进行形式、内容审查。

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藏医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和同行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课题的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问题、研究方法、预期目标、研究人员组成、申请经费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三章 立项和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基金课题批准立项后,课题负责人不得变更。由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与学院签订课题合同书。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者所在部门需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人力等条件,确保研究按计划顺利开展,并有义务监督课题负责人按时完成课题。

第十七条 学院将青年科研基金立项课题纳入年终科研考核指标中。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对完成课题负有直接责任,按要求接受学院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使用按照《青海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差旅费实行包干制。

第二十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必须建立课题档案。课题档案主要包括:申请书、立项批文、合同书、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应按照课题合同书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若必需调整部分研究内容,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做相应的变动。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期限到期后,对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课题合同内容、不能按时结题的课题,学院有权终止课题并在全院通报。

第四章 课题结题验收与成果登记

第二十三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学院提出结题申请,并将课题结题材料汇总后上报学院。由学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如达到科技成果评价条件的,由学院协助课题组进行成果评价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凡以本基金支持发表的论文等研究成果,均须署名本基金。对于社会科学课题,只能署名本基金,第一单位署青海大学藏医学院,不得再添加其他基金。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归青海大学藏医学院所有。研究中发生产权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解决,造成的后果由课题组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做好科研经费计划和科技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