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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科研管理制度---青海大学藏医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机制,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2013]2275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及其他有关部门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有绩效支出预算的各类科技项目。

第二条 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在科技项目间接费用中所安排的支出。绩效支出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根据考核结果,由学校统一安排。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一线科研人员。  

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合同书(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内容、目标及指标完成情况和成效。

绩效考核分为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核和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考核。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核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或阶段考核,以项目管理方和校科技处的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考核是指对项目完成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以结题验收时专家验收意见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项目绩效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发放需根据项目预算情况和执行进度分阶段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通过后方可发放,不得一次全额发放,立项当年不发放(研究期限为一年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绩效考核结合青海大学科技处每年安排的项目中期考核进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要参加校科技处组织的项目中期检查(考核),按照考核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有绩效支出的项目还须填写《青海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

(二)校科技处根据项目年度考核结论,根据经费预算审核人员发放标准,由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项目未按合同进度(包括研究内容、目标、质量要求等)执行;

(二)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三)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考核)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四)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第八条 若出现第七条所规定情形的,学校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所结余的绩效费用统一结转到学校科研管理费中。

第九条 横向项目的绩效支出,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的规定、质量、进度、预算,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